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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依据名称: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审批机构
企业注册地所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厅(局)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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